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8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住凤凰县**镇**坪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田某某等人在凤凰县**镇**KTV唱歌、喝酒。之后,杨某某与田某某等人到**垅吃宵夜,期间杨某某又喝了几罐啤酒。饮酒后,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女式摩托车返回家中。当晚2时许,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西路**路段,与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局部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龙某某报警后,杨某某被及时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并被带至凤凰县民族中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7月25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3日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79.0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抽取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杨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五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梁宜勇
检察官助理:程权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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