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11993********,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乡**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1时5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鄂G6****小车从双峰县井字镇往双峰县城行驶,行至双峰县沙塘乡红云村地段时,被在该处路查的双峰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43MG/1OOML。经对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36. 52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双峰县**镇,电话1886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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