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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家里喝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由阳和经G5513高速前往慈利县柳林铺,在慈利西下高速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8774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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