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城北新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滁州市来山路和银河路交叉口,沿银山路、长江路、金山路行驶至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二里路段时,因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询证明、无饮酒前科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车架号、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娟
检察官助理:张玉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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