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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道南**住宅**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21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蒙E*****号“纳智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满洲里市道南阜城街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血样笔录

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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