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17时38分,醉酒后无证驾驶******号小型轿车从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海边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回村途中,被群众举报酒后驾车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该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萌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