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110型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牙克石市同联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同联街北方药业门前处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0.3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淑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1834704****)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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