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洼**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F5***号小型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州市工业学院门口,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龚家湾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3个月至6个月拘役,并处3000元至8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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