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JZ****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杨某甲、孙某某、杨某乙从定西市安定区某某广场出发,行驶至安定区某某桥定西收费站时,被安定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被暂扣其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兴
书记员:王玉娟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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