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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1********,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县文峰镇铁路货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铁路货场门前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0.27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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