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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靖远县****村党总支第一书记,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2019年7月26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靖远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33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执行勤务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027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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