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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23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XXX,现住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5XXXX#“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01省道(白水段)由东向西行驶至201省道(白水段)“事故预防处理中队”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170号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9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血清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陕E5XXXX#“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3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39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敬宇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XXXX9233;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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