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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民身份号码6204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白银区**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二期**号楼**2020年7月1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区**小学门前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南侧行人杨某甲发生碰撞,致行人杨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继续沿**路行驶至**路十字交叉路口左转,沿白银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楼下停车场停车时,车辆与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甘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甘D*****号小型轿车受损。接警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翟某某、包某某、郭某某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取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杨某某醉酒驾车期间车辆与道路南侧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后在福门小区停车时车辆与其他车辆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9000元,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后,如果认为杨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1216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白银市白银区**小区二期**号楼**室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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