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4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家住陕西省山阳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3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3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雀立交东上桥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3.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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