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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光明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将乐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3日22时21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闽GBV***号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罗某某自福建省将乐县日照东门沿着环城东路、龟山东路行驶至和平村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闽G1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后果。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30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9937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员:黄朝颖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村**号,联系方式1525********;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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