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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尤溪县**市场附近的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小瓶白酒并当场饮用。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城镇菜市场出发往坂面镇蒋坑村方向行驶,行经西城镇七尺村九阜山路口附近路段时不慎追尾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造成小车受损。被害人林某某立即报警,被告人杨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投案。同日16时20分,被告人杨某甲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3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9459****);

2.案件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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