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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一辆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村路段,与肖某某驾驶的一辆闽******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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