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FP****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汇往新车站方向行驶,途径武平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武平县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2.53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武平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武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呼气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提取血样照片、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500元,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且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3月6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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