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0时2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龙文区碧湖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迎湖路路口时,所驾车辆碰撞道路中间路沿石,造成闽******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未停车仍继续驾车前行至江滨路左拐,沿江滨路行驶至湖畔路路口左拐,沿湖畔路行驶至碧洲园路段被110民警查获。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对损害的交通设施赔偿人民币2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设施维修项目结算书及结算发票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等勘验检查材料;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6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秋绒
检察官:卢阿玉
2020年8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85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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