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19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南街道时尚九度KTV附近往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城南街道物资局宿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二轮摩托车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冉某某、杨某甲证言等;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正扬司鉴所[2019]醇检字第7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查获现场、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蔡 婕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宿舍**室,电话1859666****。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83页,检察材料1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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