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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0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清枝,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普通客车,附载王某某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附近出发,沿仓前路、南江滨西大道、后坂路行驶至鼓山大桥桥下路段时,遇民警设卡盘查被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及提取登记表;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属性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鉴字第10423号、[2020]毒(毒检)鉴字第10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蓁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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