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鉴江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闽A2****白色标志牌小汽车(发动机号652****),途经罗源县滨海新城金源桥路段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罗源县医院抽血并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6日,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38号)显示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罗源县公安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38号);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春
检察官助理:张 恩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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