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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镇**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9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铲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大队**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且无驾驶资格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琢

检察官助理:傅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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