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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经常居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吉J*****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97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长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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