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三枪牌三轮电动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柳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柳林路与新华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等待放行信号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蒙D5****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部分机件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mg/100ml,以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邹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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