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M*****的小型普通货车,沿肇东市师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九道街北师范路悦途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对向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E*****号的丰田普拉多型吉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丁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杨某某抓获。
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945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抓获破案经过、照片等;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十五日以下,并处罚金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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