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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号,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女朋友蔡某某在长山镇一家夜宵店吃宵夜,期间杨某某饮用了一两白酒。3时许驾驶川C6****小型轿车与蔡某某一起到长山镇夏荣烤鱼店,与朋友邹某某等人吃宵夜,期间杨某某饮用了两瓶啤酒。后驾驶川C6****小型轿车回家,在此过程中与路边行人发生口角,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其有饮酒驾驶嫌疑,经呼气酒精测试浓度为:87mg/100ml。民警当即传唤杨某某调查,并依法提取其两小管共4毫升新鲜血液封存,委托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2020年1月22日,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2号关于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的检测报告书检测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责任能力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表;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缓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勇斌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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