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杨**,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6日21时,被告人杨**醉酒后驾驶豫*****,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与**交叉口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单上显示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的供述;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