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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2016年12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2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14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五龙南路由北南行至金龙宾馆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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