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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号,现住景洪市**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么龙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5时40分,行驶至么龙路景洪市酒厂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告知记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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