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L的小型轿车,沿朱雀大街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大街延伸段与西部大道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182号鉴定意见: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7.9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杨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店内。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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