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6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20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了其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抽血照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玉春
2018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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