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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4月05日20时37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建安区许禹路自东向西行至许禹路永登高速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杨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20.40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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