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04月05日20时37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建安区许禹路自东向西行至许禹路永登高速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杨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20.40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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