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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街**号,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E6****小型普通客车自漳浦县绥安镇石斋花园小区出发往旧镇方向行驶,当杨某某在驾车行至沈海高速漳浦入口处停车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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