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证驾驶晋EC****号小型汽车从仁怀市国酒南路天豪方向往国酒南路三转盘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仁怀市国酒南路消防大队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某某个人信息档案、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执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现场查获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谌 俊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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