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00000019号
被告人杨某甲,性别:**,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杨某甲醉酒后驾驶贵EQ****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下扎村方向往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板磨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下扎村联合组路段处时,与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项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电杆相撞,导致电杆受损断裂砸到道路上行人杨某乙、项某乙,造成两车及电杆受损、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项某甲、行人杨某乙、项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6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项某甲、杨某乙、项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凯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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