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9********,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喝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岑巩县水尾镇大树林村往水尾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水加线2km+500m(水尾镇大树林路段)处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车辆碰撞行人陈某乙,造成杨某某本人及行人陈某乙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在岑巩县人民医院对其提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07mg/100ml。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材料、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代国文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