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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普定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情况下,自2020年9月份开始驾驶非营运车辆违法搭载学生,并以此获利。2020年11月3日16时24分许,杨某甲驾驶贵G****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搭载普定县猫洞乡中心小学21名学生,从猫洞加油站方向沿白猫线往猫洞信用社方向行驶,行至白猫线9KM+300M(心连心超市)路段时,被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乘车学生名单、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欧某某、某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利非法搭载学生,并且违反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甲现在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其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01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存储现场查获视频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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