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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6********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住址:贵阳市云岩区**巷**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号2020年81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10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米兰春天其战友家吃饭,期间其喝了三、四瓶啤酒,8月2日凌晨,杨某某驾驶贵AE****号小型汽车搭载其妻子刘艳从白云区米兰春天出来,途经云峰大道、枫林路、长岭北路、金朱东路、西二环(快速路)、贵溪大道。当行驶至贵溪大道五里冲时,被设卡公安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被公安交警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市快速道路规划图;

2.证人证言: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943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检察官助理 郭  进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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