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2********,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锦屏县**镇**区吃饭饮酒后,驾驶贵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镇**区往中医院方向行驶。23时30分,杨某某因醉酒后未谨慎驾驶,在锦屏县中医院门口路段发生侧翻,锦屏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该路段巡逻时发现该事故并认为杨某某有酒驾嫌疑,后通知锦屏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经民警在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后民警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带杨某某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53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持有有效C1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2020年6月18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6月18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毅
检察官助理刘调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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