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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D*****号低速货车,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七家道口行驶至平庄镇中北门附近停车,被马某某举报,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辩解;4、鉴定意见;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侠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六十三页、光盘二张、散页证据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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