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D*****号低速货车,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七家道口行驶至平庄镇中北门附近停车,被马某某举报,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辩解;4、鉴定意见;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侠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六十三页、光盘二张、散页证据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