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16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40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2020年 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20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BE3***小型汽车行驶至迁西县东湖湾小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20mg/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查获光盘。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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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员:赵玉柱 202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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