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连某某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被连某某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于2019年10月28日,被连某某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EY****号小型轿车,沿苍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海高级中学东侧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致护栏及车辆损坏,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后将车停于在苍梧路与东盐河路路口南约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雷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8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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