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Y****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河口镇梅江村街上沿巴阳线往梅江村花土组方向行驶,同日17时58分,当行驶至河口镇梅江村检查站,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371mg/100ml。随后杨某某被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抽血取证并送检。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杨某某辨认笔录;6.光盘1。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刑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欢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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