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2********,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Z1***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三环与通站路上桥口时,与此处限高架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限高架受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路人报案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责。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67.82 mg/100ml。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5)年龄证明;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3.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明证言;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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