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AB****号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药厂街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76.3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指认照片;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伟伟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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