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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8********,汉族,中专文化,重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渝CQ****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沿通村公路出发,行驶至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靠巴南区界牌附近的通村公路时,因操作不当发生摩托车侧翻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将杨某某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某某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表;2.证人证言:证人鲜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渝公鉴(乙醇)[2020]30791号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6.其它证明材料:报警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电话号码1512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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