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其朋友徐某某家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H****小型轿车,搭载徐某某从**街道**出发,沿滨湖路行驶至汉丰街道环球KTV唱歌饮酒。同日23时许,杨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徐某某从该歌城出发,行驶至开州区月潭街北十路32号门市路段时,杨某某将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呕吐后在驾驶座位上熟睡,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照片;
6.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569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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