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68********,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号**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C****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鲜兔哥自贡菜馆附近出发,经北滨路,行驶至江北区嘉华大桥北桥头隧道口路段附近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杨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吸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曾因饮酒驾驶被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号**幢**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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