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三轮摩托车到**乡**村疫情检测点,与人发生争吵,报警后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33mg/100ml。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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